強化招生管理
1.嚴格招生計劃管理。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教育資源總量,按照普及高中階段教育的要求,完善高中階段招生計劃編制。根據區域內學校布局、適宜的學校規模和規定的班額以及普職招生規模大體相當的原則核定招生計劃并嚴格執行。各縣(市、區)直屬學校高中階段學校招生計劃經市教育局審核后統一公布。
2.規范招生行為。實施公辦民辦學校同步招生,按照“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將民辦學校招生納入其審批地統一管理。普通高中學校應嚴格按照規定錄取新生,嚴禁無計劃、超計劃和違規跨區域招生;招生結束后,學校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學校錄取的學生。
具有中等學歷教育資格的中職學校按省教育廳規定的范圍自主招生。嚴禁出現人籍分離、空掛學籍、學籍造假等現象,學校不得為違規跨區域招收的學生和違規轉學學生辦理學籍轉接。
3.嚴格招生時間管理。各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要督促轄區學校嚴格執行《義務教育法》相關規定,保證九年義務教育依法實施。所有公辦、民辦高中階段學校均須按市教育局規定開展招生工作,不得在學生完成初中學業水平考試前組織考試和錄取新生。嚴禁將未完成九年義務教育的學生提前送到高一級學校就讀。
4.嚴控考試加分。落實省教育廳有關文件精神,嚴格控制加分項目。全面取消體育類、藝術類、科技類、比賽類、過程評價類等加分項目,學生相關特長和表現等在綜合素質評價檔案中呈現。保留國家、省規定保留的身份類等加分項目,健全考生加分資格審核公示制度,接受社會監督。
5.實行陽光招生。各縣(市、區)和學校要在招生入學關鍵節點,就關鍵政策、群眾關心的疑難點做好宣傳釋疑工作。高.中階段學校招生宣傳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和指導。
招生宣傳必須規范、合法,不得以任何形式發布虛假宣傳資料和信息。高中階段學校招生要公開招生政策、招生計劃、招生范圍、招生程序、招生方式、收費標準,自覺接受社會監督。禁止公辦學校以民辦學校名義招生或民辦學校以公辦學校名義招生。
禁止把以公辦學校名義招收的學生安排在民辦學校或社會培訓機構就讀。禁止生源學校和教師干擾或違背學生意愿填報學校志愿。
中考作為整個學習生涯當中的第一個分界點,是同學們分開繼續念書和找工作的分界線。許多中考失利的學生都不會選擇繼續念書了,他們會選擇去找工作,或者是學一門技術。但是同學們如果想要考上重點大學,考上重點高中就是第一步,家長很重視,同學們壓力大也是非常正常的事情。面對壓力大家更應該學會釋放壓力,不能把自己逼得太緊。